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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新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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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介绍,2月9日,南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4月19日,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次《通知》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方面进行了明确。重点如下:《通知》明确,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执行。《通知》明确,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期限。《通知》明确,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通知》明确,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介绍,2月9日,南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4月19日,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次《通知》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方面进行了明确。重点如下:《通知》明确,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执行。《通知》明确,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期限。《通知》明确,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通知》明确,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南京本地家庭 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 ,不准在主城(不含六合溧水高淳)再买住房,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准再买; 2、外地人想在南京买房,必须在最近3年内累计缴纳2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40岁以下硕士、有高级职称、取得高级技术职业资格,只需提供与宁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及对应证书即可开具购房证明。 3、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 外地人满足条件可买一套、但不准买第二套 ;南京 本地户籍不限购、但是限贷。 4、高淳区,外地人只需 居住证或者用工劳务合同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即可直接办理购房证明。 5、六合区(大厂除外),外地人有 南京居住证、持有大专学历 可直接开购房证明。 6、溧水区, 全日制专科学历(专业技术初级、高级工)及以上人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溧水无自住房 、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或在溧水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由企业统一申请人才购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介绍,2月9日,南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4月19日,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次《通知》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方面进行了明确。重点如下:《通知》明确,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执行。《通知》明确,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期限。《通知》明确,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通知》明确,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2种观点: 1、外地人在南京买房条件放松,仅需提供1年内累计6个月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可补交,但限当年补交;2、贷款放松,房贷结清可按首套利率执行;名下多套房,贷款结清再买房,可首付5成不查房;3、优化人才购房配套支持,针对不申领人才安居购房补贴的A、B、C类人才,在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服务时不受退休年龄。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介绍,2月9日,南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4月19日,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次《通知》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方面进行了明确。重点如下:《通知》明确,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执行。《通知》明确,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期限。《通知》明确,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通知》明确,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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