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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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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监视居住,包括患病无自理能力、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唯一扶养人无自理能力、案件特殊需要等。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被监视居住,执行单位为机关。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方式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方式涉及对特定个体的监控和,通常适用于被判决需要接受监视居住的人,如犯罪嫌疑人或刑满释放人员。这些法律规定确保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社会安全和个益。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居住地点的、定期报告和监控设备的使用等。实施监视居住需要严格遵守程序和法律要求,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监视对象的权益保障。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平衡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结语

监视居住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措施。监视居住的实施需确保合法性、公正性,并兼顾社会安全与个益。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遵守程序和法律要求,以保障权益。该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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