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未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也可适用监视居住;
4、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